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冤! 党为我作主,邮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《民事申诉书》(长沙遗嘱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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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: | 2000年,李菊华购入“房改”房,取得房产证。2001年,李菊华立《公证遗嘱》“房屋的产权…由儿子李矿继承”。 | ||
2002年,李菊华与饶孙文签订《调解会议记录》,约定“饶孙文付26000元…,房子归饶孙文”,把房子卖了。2003年, | |||
李菊华去世,有3个活着的子女黄廷芳、李体、李矿。 | |||
二审法院认定《调解会议记录》是“李矿和饶孙文…的调解协议”;高院再审认定“《调解会议记录》是…饶孙文 | |||
与李矿、李体…的房屋转让处理协议”,维持《公证遗嘱》有效。 | |||
(注:去掉截图,就是交给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的简版) | ||
邮件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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