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年发明(艾条薰灸器)专利申请,被国家知识产权局、北京市第—中级法院、北京市高级法院一路造假毁掉, | |||
发现法律缺陷,涉《专利法》第41条修法。 |
案情: | 2005年,申请发明专利文件中,原权利要求1有三项发明,启动实审,修改权利要求1为二项发明,国知局认定原权利 | ||
要求1是“一项发明”,驳回申请。经行政复议,专利复审委撤销国知局《驳回决定》。 | |||
2011年,返回实审文本,陈述修改权利要求1有“二项发明”,不合法,国知局认定修改权利要求1是“一项发明”。 | |||
抗辩,国知局强制授权,抗辩“授权书不合法”,国知局作出“视为放弃”决定。 | |||
诉至法院,一审维持国知局决定,二审维持一审判决。法定期限内,向最高法申请再审,至今无回音。 | |||
就这么“三”、“二”、“一”发明项数之争,耗时十年,上演着猫捉老鼠游戏,没完没了。 |
实样照标注 | |||||||||||||||
发明1与背景技术特征2组成一种新的艾条薰灸器 | |||||||||||||||
发明2与背景技术特征1组成另一种新的艾条薰灸器 | |||||||||||||||
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次陈述书 | |||||||||||||||
广告图 | |||||||||||||||
艾条产品 | 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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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件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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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:本人对以上文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。 | |||
今次博奕,对手特殊,但吾辈信仰坚如磐石,期待胜利到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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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一中院庭审隐秘录像,陈述“授权书违法”(稍后提供) | |||||
北京高院庭审隐秘录像,陈述“授权书违法”(稍后提供) |